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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 第19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之第四條第十五條,自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施行;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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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