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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獎懲標準 第10條

前條考核監督責任之追究,應自案件查實確定之日起,即辦理之。 考核監督對象違法或違紀行為如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時,其行為期間之相關人員考核監督責任,依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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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