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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獎懲標準 第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誡: 一、不遵規定執行職務或執行公務不力,情節輕微。 二、穿著制服或執行公務時,服裝儀容或配備不合規定。 三、違反品操紀律或言行失檢,影響警譽,情節輕微。 四、處事不當,影響警譽,情節輕微。 五、溢領各項津貼、補助費、加班費、獎金等,未受刑事處分,情節輕微。 六、遺失服務證或刑警徽等足資證明警察人員身分之證件。 七、對上級交辦工作,執行不力,情節輕微。 八、對公物保管(養)不力或使用不當,情節輕微。 九、無故不參加常年訓練或測驗,情節輕微。 十、參加各種競賽或測驗考核,成績未達規定標準。 十一、對屬員之工作違失,監督不周,情節輕微。 十二、疏脫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人。 十三、執行或督導家戶訪查工作不力,情節輕微。 十四、違反交通法令規定,情節輕微。 十五、執行職務時,遇有涉及本身或家庭之利害,不遵規定迴避,情節輕微。 十六、曠職繼續未達四小時。 十七、不聽調遣或不遵限離到職。 十八、其他違反法令之事項,情節輕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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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警察人員平時考核獎懲種類如下:一、獎勵:嘉獎、記功、記大功。二、懲處:申誡、記過、記大過。第3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嘉獎:一、工作勤奮、服務認真,有具體優良事蹟。二、主動為民服務,有具體優良…第4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功:一、對警察學術或警政工作,有發明或貢獻,經審查具有價值而採行。二、對…第5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一大功:一、主動策劃或提供警政興革之建議,或引進有關警察之學術、新設施、…第7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過:一、不遵規定執行職務或執行重要公務不力,情節嚴重。二、違反品操紀律或…第8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一大過:一、執行公務有重大疏(缺)失。二、違抗命令,或誣控侮辱、威脅長官…第9條各警察機關、學校主官(管)及相關人員對考核監督對象中有發生違法或品德操守上之違紀行為,應負考…第10條前條考核監督責任之追究,應自案件查實確定之日起,即辦理之。考核監督對象違法或違紀行為如有連續…第11條各警察機關、學校應依據事實,公正審議獎懲案件,並得視下列情形,核予適當獎懲:一、提高一層級獎…第12條本標準所列嘉獎、記功、申誡、記過之規定,得視事實發生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影響程度,核予一次或…第13條獎懲案件應詳敘具體事實,擬議獎懲事由、種類及適用條款;必要時,檢附有關證據及資料。其屬各警察…第14條各警察機關、學校所屬人員之獎懲,由各該機關、學校按權責核定發布;其應報上級警察機關核定者,於…第15條各警察機關、學校發布所屬人員獎懲令,應敘明適用本標準之條款依據。第16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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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