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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獎懲標準
› 第12條
警察人員獎懲標準 第12條
本標準所列嘉獎、記功、申誡、記過之規定,得視事實發生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影響程度,核予一次或二次之獎懲。 前條所稱一層級,指依獎勵種類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種類申誡、記過、記大過,各區分為一層級。減輕一等次,指記過一次減輕為申誡二次,記過二次減輕為記過一次,並依此類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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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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