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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獎懲標準
› 第15條
警察人員獎懲標準 第15條
各警察機關、學校發布所屬人員獎懲令,應敘明適用本標準之條款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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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警察人員平時考核獎懲種類如下:一、獎勵:嘉獎、記功、記大功。二、懲處:申誡、記過、記大過。
第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嘉獎:一、工作勤奮、服務認真,有具體優良事蹟。二、主動為民服務,有具體優良…
第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功:一、對警察學術或警政工作,有發明或貢獻,經審查具有價值而採行。二、對…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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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過:一、不遵規定執行職務或執行重要公務不力,情節嚴重。二、違反品操紀律或…
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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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各警察機關、學校主官(管)及相關人員對考核監督對象中有發生違法或品德操守上之違紀行為,應負考…
第10條
前條考核監督責任之追究,應自案件查實確定之日起,即辦理之。考核監督對象違法或違紀行為如有連續…
第11條
各警察機關、學校應依據事實,公正審議獎懲案件,並得視下列情形,核予適當獎懲:一、提高一層級獎…
第12條
本標準所列嘉獎、記功、申誡、記過之規定,得視事實發生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影響程度,核予一次或…
第13條
獎懲案件應詳敘具體事實,擬議獎懲事由、種類及適用條款;必要時,檢附有關證據及資料。其屬各警察…
第14條
各警察機關、學校所屬人員之獎懲,由各該機關、學校按權責核定發布;其應報上級警察機關核定者,於…
第16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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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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