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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獎懲標準 第13條

獎懲案件應詳敘具體事實,擬議獎懲事由、種類及適用條款;必要時,檢附有關證據及資料。其屬各警察機關、學校首長者,應由其上級警察機關依據事實檢討核議(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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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