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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勤務區訪查辦法 第4條

警勤區員警實施訪查,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尊重當事人權益,並以誠實信用方法為之。 二、不得逾越訪查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訪查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三、嚴守行政中立,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並保持政治中立。 四、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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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