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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勤務區訪查辦法 第8條

警勤區員警實施訪查,以實地個別訪查為原則;必要時,得以聯合訪查或座談會方式實施。 警勤區訪查,以座談會方式實施者,應將訪查時間及地點,於訪查日三日前,以書面通知受訪查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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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