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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勤務區訪查辦法 第7條

警勤區員警實施訪查,應依勤務分配表編配時間,於日間為之。但與受訪查者另有約定訪查時間者,不在此限。 前項訪查時間,應避免干擾受訪查者生活及事業之正常作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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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