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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警察職權行使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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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警察遴選第三人時,應以書面敘明下列事項,陳報該管警察局長或警察分局長核准後實施:一、遴選第三…第3條警察遴選第三人,應查核下列事項:一、忠誠度及信賴度。二、工作及生活背景。三、合作意願及動機。第4條遴選第三人經核准後,除最近二年內曾任第三人者外,應實施下列訓練:一、蒐集資料之方法及技巧。二…第5條第三人完成訓練後,應以口頭或其他適當方式交付任務,並告知下列事項:一、簡要案情狀況。二、蒐集…第6條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之期間不得逾一年。認有繼續蒐集必要時,得於期間屆滿前依第二條第一項程序…第7條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第二條第一項程序,報請終止合作關係,並即告知第…第8條警察與第三人聯繫,應注意保密,並主動探詢其蒐集資料情形。第三人之陳述有保全之必要,得經其同意…第9條警察應隨時考核第三人之忠誠度及信賴度,並適時檢討其工作成效。前項工作成效未達預期者,得視案情…第10條警察對第三人所蒐集之資料,應客觀判斷其取得過程及方法,參酌經驗及結果事實情況,評鑑其可信性。…第11條警察遴選第三人及第三人蒐集之資料,應注意保密,專案建檔,並指定專人依機密檔案管理辦法管理之。…第12條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支給第三人實際工作需要費用時,應以專責人員名義具領後,親自交付第三人…第13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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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