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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機構設置或擴充許可辦法 第11條

護理之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擴充床數: 一、依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其最近三年之平均占床率未達百分之六十五。 二、前一年度或最近一次中央主管機關評鑑結果不合格。 三、前一年度或最近一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督導考核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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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