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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機構設置或擴充許可辦法
› 第7條
護理機構設置或擴充許可辦法 第7條
依本法
第十七條
規定申請護理之家開業,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經核准登記,並繳納開業執照費後,發給開業執照: 一、護理之家平面簡圖,並以平方公尺註明樓層、各隔間面積、用途說明及總面積。 二、主管機關許可設置或擴充文件。 三、建築物合法使用證明文件。 四、負責資深護理人員之證明文件。 五、配置之醫事人員及相關人員名冊。 六、設施、設備之項目。 七、依本法
第二十條
規定與醫院所訂定之契約。 八、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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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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