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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機構設置或擴充許可辦法
› 第9條
護理機構設置或擴充許可辦法 第9條
前條第一款設置計畫書,應載明或附具下列事項、資料: 一、護理機構名稱、設置類別、申請人、組織架構、人員配置或其他相關基本資料。 二、設置目的、當地資源概況、服務對象之條件、服務區域、病人轉介流程、服務品質管理及營運後三年內機構業務預估。 三、機構地址、總樓地板面積及樓層平面配置圖。 四、經費需求、來源及使用計畫。 五、設置進度、預定開業日期及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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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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