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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機構設置或擴充許可辦法 第2條

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護理機構設置或擴充許可,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前項擴充,指護理之家擴增總樓地板面積或增設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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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