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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機構設置或擴充許可辦法 第3條

前條第一項申請人如下: 一、公立護理機構:代表人。 二、財團法人護理機構:該法人。 三、私立護理機構: (一)個人設置者:負責資深護理人員。 (二)其他法人依有關法律附設者:該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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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