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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機構評鑑辦法 第10條

護理機構對評鑑結果不服者,應自收受通知之次日起十四日內,先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復。 護理機構不服前項評鑑申復之決定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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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