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護理機構評鑑辦法 › 第9條

護理機構評鑑辦法 第9條

護理機構評鑑結果,分為合格及不合格。 前項評鑑結果,其評等類別,中央主管機關得依政策目標或機構類別、特色,於第六條第三項評鑑作業程序定之。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依本法設立之護理機構,均應依本辦法接受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評鑑。第3條護理機構應接受中央主管機關之評鑑;其評鑑時間及評鑑合格有效期間,規定如下:一、新設立或停業後…第4條護理機構經評鑑不合格者,其應再接受評鑑之時間及評鑑合格有效期間,規定如下:一、第一次不合格:…第5條護理機構於同一場所連續經營期間內,其負責人有變更者,前二條所定應接受評鑑時間,應就各負責人任…第6條中央主管機關應按護理機構類別,依下列規定,辦理評鑑工作:一、訂定評鑑項目之評鑑基準。二、訂定…第7條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評鑑時,得聘請醫護、管理與環境安全之專家學者及具護理機構實務經驗者為評鑑委員…第8條護理機構評鑑之項目如下:一、經營管理效能。二、專業照護品質。三、安全維護及設施設備。四、個案…第10條護理機構對評鑑結果不服者,應自收受通知之次日起十四日內,先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復。護理機構不…第11條護理機構於評鑑合格效期內,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有違反護理機構設立標準或其他法令規定,…第12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8條看 護理機構評鑑辦法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