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護理機構評鑑辦法
› 第6條
護理機構評鑑辦法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按護理機構類別,依下列規定,辦理評鑑工作: 一、訂定評鑑項目之評鑑基準。 二、訂定評鑑作業程序。 三、辦理評鑑說明會。 四、進行評鑑,並作成評鑑紀錄。 五、召開評定會議,議決評鑑結果。 六、公告評鑑結果、有效期間及其他相關事項。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評鑑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專業性或與評鑑業務相關之機構、團體為之。 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作業程序,應於評鑑起始日三個月前公告。 第一項第四款評鑑,得以實地訪查、線上檢核、集中測驗、書面審查或其他方式為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5條
看 護理機構評鑑辦法 全文
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