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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機構評鑑辦法 第8條

護理機構評鑑之項目如下: 一、經營管理效能。 二、專業照護品質。 三、安全維護及設施設備。 四、個案權益保障。 五、創新照護措施。 居家護理所之評鑑,得不包括前項第三款及第五款所定項目。 第一項評鑑項目之評鑑基準,中央主管機關應於評鑑前一年十二月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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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