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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案件處理辦法 第16條

罰鍰案件移送法院裁定時,應具移送書記載左列各款事項:  一 受處分人之姓名、住址。  二 事實。  三 違反法條。  四 核定稅額。  五 處罰範圍。 前項移送書應附具有關憑證及其他必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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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