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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案件處理辦法 第17條

主管機關將罰鍰案件,移送法院裁定時,應同時以審查書副本送達受處分 人,將滯納案件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時,應同時以移送書副本送達納稅義務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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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