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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案件處理辦法 第19條

滯納案件應隨催隨送,其有能歸戶或分區辦理者,應先歸戶或分區,移送 時並應附歸戶或分區文件。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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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