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受託辦理查核時,應依各項查核時機擬訂查核程序,其得就各受查不動產證券化關係人採取之主要查核程序列舉如下:
一、受託機構:
(一)查明受託機構內部評估受託事宜及委託人之程序。其評估內容至少應包括:
1.受託機構執行受託任務之能力及是否經董事會通過。
2.委託人之財務狀況及信譽。
3.與委託人建立受託關係或受託進行該交易對本身信譽及財務風險之影響。
(二)查明受託機構辦理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業務是否訂定作業程序等相關規章,明定業務授權層級及人員權限。
(三)是否定期取得或編製業務問卷、流程圖或程序說明,以查明其不動產證券化業務處理程序之可能缺失。
(四)查明辦理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業務經營與管理人員是否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資格與條件。
(五)評估受託機構是否具有完備不動產證券化信託業務訂價系統。
(六)查明受託機構依本條例
第六條第一項或
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所檢附之文件或其記載事項是否有虛偽不實或隱匿之情事。
(七)查明受託機構與依本條例
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或
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出具意見之專家,是否無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所定之關係人或實質關係人之情事。
(八)查明受託機構是否依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之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或不動產資產信託計畫,經營不動產證券化業務。
(九)查明受託機構變更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或不動產資產信託計畫,是否依本條例
第九條或
第三十二條規定辦理。
(十)查明受託機構進行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私募時,其私募對象及應募人總數,是否符合本條例
第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十一)查明受託機構就有關私募有價證券轉讓之限制,是否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以明顯文字註記,並於交付應募人或購買人之相關書面文件中載明。
(十二)查明受託機構於私募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是否違反證券交易法
第二十條第一項或第二項、
第四十三條之七第一項及
第四十三條之八第一項規定。
(十三)查明受託機構是否依本條例
第十五條或
第三十六條準用
第十五條規定,提供公開說明書或投資說明書予應募人或購買人。
(十四)查明受託機構向應募人或購買人提供之公開說明書或投資說明書,是否有虛偽不實或隱匿之情事。
(十五)查明受託機構就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或運用之標的,是否符合本條例
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規定。
(十六)查明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或運用於現金、政府債券及本條例
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投資標的之最低比率,是否符合主管機關之規定。
(十七)查明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證券交易法
第六條之有價證券時,是否未超過主管機關所規定之募集發行額度之一定比例及金額。
(十八)查明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或不動產資產信託閒置資金之運用,是否符合本條例
第十八條所列各款之規定。
(十九)查明受託機構依本條例規定借入款項是否依本條例
第十九條規定辦理。
(二十)查明受託機構就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流動性,是否依本條例
第二十條規定辦理。
(二十一)查明受託機構辦理不動產證券化業務,是否依主管機關核定之行銷、訂約、資訊揭露、風險管理及內部稽核與內部控制等應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二十二)查明受託機構運用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進行達主管機關規定之一定金額以上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交易前,或受託機構申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前,其應洽請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書,是否依本條例
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二十三)查明受託機構運用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或不動產資產信託之信託財產之程序,是否依本條例
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
(二十四)查明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之信託財產,其全部或一部依信託契約之約定出租時,是否依本條例
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二十五)查明受託機構募集發行或私募交付及投資運用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或不動產資產信託之信託財產,是否無違反本條例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禁止規定。
(二十六)查明受託機構依本條例辦理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業務,其會計處理是否依本條例
第二十六條至
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
(二十七)查明受託機構依不動產資產信託契約受讓之財產權,是否依本條例
第三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