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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稅總局組織條例 第11條

本局得報經財政部核准,於適當處所設燈塔,每一燈塔置主任管理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技術員至薦任第七職等高級技術員;管理員一人或二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技術員,其中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高級技術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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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