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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稅總局組織條例 第5條

本局為稽徵關稅及執行關務需要,得報經財政部核轉行政院核定,於國內必要地區設置關稅局。 前項關稅局,依其業務之繁簡,分為一、二、三等局;其組織通則,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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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