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貿易法施行細則 › 第12條

貿易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處理有償配額之所得,除經行政院核准者外,應繳交國庫。 受託機構辦理配額管理所需經費,由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編列預算支應。但處理配額之所得未繳交國庫者,不在此限。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貿易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12-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