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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法施行細則 第3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六條規定所採取之暫停輸出入或其他必要措施,應於發布之同時報請行政院於發布之日起一個月內送請立法院追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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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