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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法施行細則 第8條

出進口人於前條公告日或指定之日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仍得辦理輸出入貨品。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一、出進口人已取得輸出入許可證,並在許可有效期限內。 二、進口人申請之信用狀已開出、貨款已匯出或貨品已自國外裝運輸出,具有證明文件。 三、出口人已取得國外銀行信用狀或預收貨款,具有證明文件。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證明文件,應載明貨品名稱及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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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