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貿易法施行細則 › 第7條

貿易法施行細則 第7條

依本法第五條對特定國家或地區所為之禁止或管制、第六條暫停貨品之輸出入或其他必要措施、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所為之限制、第十三條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之管理、第十三條之一瀕臨絕種動植物物種、第十六條所採取無償或有償配額或其他因應措施及第十八條進口救濟措施,均應公告,並自公告日或指定之日起實施。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貿易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