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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九條規定調查損害時,對於實質損害、有實質損害之虞或對其產業之建立有實質阻礙之認定,應與財政部依關稅法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課徵平衡稅或反傾銷稅時,對於關稅法第六十九條所稱實質損害或有實質損害之虞或實質延緩國內該項產業之建立所作之認定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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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