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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稽核辦法 第10條

稽核機關應於每季所定受稽核機關之稽核作業完成後一個月內,將稽核結果報告交付該季受稽核機關。 前項稽核結果報告之內容,應包括稽核之範圍、缺失或待改善事項、第八條第二項所定受稽核機關未能為說明、協力或提出資料供稽核小組查閱之情形、理由與同條第三項所定稽核機關審核結果,及其他與稽核相關之必要內容。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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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