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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稽核辦法 第7條

稽核機關辦理稽核時,應於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受稽核機關。 受稽核機關如因業務因素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得於收受前項通知後五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前項稽核之機關申請調整稽核日期。 前項申請,除有不可抗力之事由外,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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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