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稽核辦法 › 第5條

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稽核辦法 第5條

主管機關得每年擇定受稽核之公務機關及特定非公務機關,並以實地稽核或其他適當之方式,稽核其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 公務機關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應每年擇定其所屬、所監督之公務機關、所轄鄉(鎮、市)公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及鄉(鎮、市)民代表會、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並以實地稽核或其他適當之方式,稽核其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稽核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