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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教育專業團隊設置與實施辦法 第3條

前條第一項所稱統整性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如下: 一、評量學生能力及其生活環境。 二、參與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 三、依個別化教育計畫,提供學生所需之教育、衛生醫療及轉銜輔導等專 業服務。 四、提供家長諮詢、教育及社會福利等家庭支援性服務。 五、提供其他相關專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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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