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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教育專業團隊設置與實施辦法
› 第2條
身心障礙教育專業團隊設置與實施辦法 第2條
本法
第二十二條
所稱專業團隊,指為因應身心障礙學生之課業學習、生活 、就業轉銜等需求,結合衛生醫療、教育、社會福利、就業服務等不同專 業人員所組成之工作團隊,以提供統整性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 前項專業團隊由特殊教育教師、普通教育教師、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 教育行政人員等共同參與為原則,並得依學生之需要彈性調整之。 前項所稱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指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遴 用辦法
第二條
規定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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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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