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身心障礙教育專業團隊設置與實施辦法 › 第5條

身心障礙教育專業團隊設置與實施辦法 第5條

直轄市或縣 (市) 專業團隊成員之遴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直轄市 、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身心障礙教育專業團隊設置與實施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