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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教育專業團隊設置與實施辦法 第4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視學校規模及身心障礙學生之需求 ,以任務編組方式,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或直轄市、縣 (市) 設置專業團 隊。但置有專 (兼) 任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之特殊教育學校 (班) 應於 校內設置專業團隊。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得於校內設置專業團隊,或由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協 調當地專業團隊提供相關專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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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