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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教育專業團隊設置與實施辦法 第7條

專業團隊每學年應至少召開三次團隊會議。 專業團隊置召集人一人,負責團隊會議召集、意見整合及工作協調。召集 人之產生方式由專業團隊設置單位定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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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