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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 第10條

保護個案於法院裁定繼續保護安置期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最遲應於安置期間期滿前十五日完成延長保護安置必要性之評估,其有延長保護安置之必要者,並應於期間屆滿前七日,檢具評估報告向法院提出聲請。聲請再延長保護安置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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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