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身心障礙者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 › 第9條

身心障礙者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 第9條

緊急安置之保護個案於七十二小時期限屆滿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評估繼續保護安置之必要性;其安置原因未消滅者,得檢具評估報告聲請法院裁定繼續保護安置。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身心障礙者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