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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 第11條

於法院裁定繼續、延長及再延長保護安置期間,受委託辦理安置之機構應定期製作身心障礙者照顧輔導報告,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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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