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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 第2條

身心障礙者保護通報案件之管轄,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受理身心障礙者保護案件之通報:為身心障礙者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必要時,得協調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處理。 二、提供身心障礙者後續追蹤輔導及處遇之服務:為身心障礙者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必要時,得協調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處理。 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緊急安置費用必要時之墊付,由身心障礙者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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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