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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 第14條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第14條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需暫停全部業務者,應於停業前三十日,將停業事由及期間,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停業期間最長一年,期滿有繼續停業之必要時,得報當地主管機關展延六個月。屆期無法復業者,當地主管機關得限令其繳回許可證,未依限繳回者,應廢止其許可證,並公告之。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應於復業後三十日內,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解散時,應於解散前三十日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並繳回許可證,未繳回者,應廢止其許可證,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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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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