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 第17條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第17條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不符申請規定,經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 二、提供不實或失效文件。 三、未依業務計畫書或前條規定執行,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四、有第十三條第二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經查屬實。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追回已補助之費用。
AI 白話解釋
← 第16條看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全文第1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