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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第7條

經許可設立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應由當地主管機關發給許可證,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機構名稱。 二、地址。 三、法人代表人或事業機構負責人姓名。 四、服務項目。 五、許可機關、日期、文號。 前項許可證應懸掛於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內足資辨識之明顯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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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