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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 第6條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第6條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設立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機構名稱及地址。 二、設立主體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 三、組織編制及人員配置。 四、場地及設施。 五、服務項目。 六、收退費標準。 七、其他經當地主管機關指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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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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