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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施及人員配置標準
一句話看懂
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施及人員配置標準規範了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的設立條件、設施設備、人員配置和服務標準,目的是為了提供身心障礙者適宜的庇護和支持服務,保障他們的基本權益和生活品質。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8-02-12・共 11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第五十八條
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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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庇護工場之設施,應依業務項目及內容,並顧及庇護就業者特殊需要,提 供無障礙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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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庇護工場之空間、設施及設備,應符合相關消防安全法規,並考慮其採光 、通風及清潔衛生等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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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庇護工場應置下列人員: 一、主管人員:綜理庇護工場業務及產品行銷。 二、專業人員依業務需要置下列人員: (一) 個案管理員:提供個案管理、轉銜服務。 (二) 職場輔導員:提供就業準備、社會適應輔導。 (三) 技術輔導員:提供強化技能、工作崗位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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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庇護工場應按庇護就業者人數依下列比例設置前條人員: 一、主管人員:五十人以下得兼任。 二、個案管理員:一比五十,每增加五十人增設一人;五十人以下得兼任 。 三、職場輔導員:一比六。 四、技術輔導員:一比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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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主管人員應就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遴用之: 一、大專校院社會工作、醫護、特殊教育或與營運項目相關科系所畢業。 二、高中 (職) 畢業具有與營運項目相關丙級技術士以上證照,並從事身 心障礙者就業服務、職業訓練或福利服務滿二年以上。 三、高中 (職) 畢業,經專業訓練滿二百四十小時,從事與營運項目相關 工作二年以上,並於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職業訓練機構服務或 福利服務機構滿二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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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個案管理員應就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遴用之: 一、具備社會工作師、職能治療師或具特殊教育人員資格。 二、大專校院社會工作、職能治療、特殊教育、心理輔導或復健等相關科 系所畢業。 三、非前款相關科系所畢業,從事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滿一年,並經專業 訓練滿八十小時,或從事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未滿一年,並經專業訓 練滿一百六十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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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職場輔導員應就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遴用之: 一、大專校院勞工關係、社會工作、職能治療、心理輔導、復健、醫護、 特殊教育相關科系所畢業。 二、非前款相關系所畢業,從事與輔導相關工作一年以上,並經專業訓練 滿八十小時。 三、高中 (職) 畢業,從事與輔導相關工作一年以上,並經專業訓練滿一 百二十小時。 四、國中畢業,從事與輔導相關工作二年以上,並經專業訓練滿一百六十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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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技術輔導員應就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遴用之: 一、具有與營運項目相關丙級技術士以上證照。 二、從事營運相關技術滿二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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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標準所稱之專業訓練,係就不同障別身心障礙者之身心特徵、工作所需 專業知能及人員之專業發展,採進階方式規劃辦理。 前項專業訓練課程之內容及時數,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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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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