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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施及人員配置標準 第10條

本標準所稱之專業訓練,係就不同障別身心障礙者之身心特徵、工作所需 專業知能及人員之專業發展,採進階方式規劃辦理。 前項專業訓練課程之內容及時數,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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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