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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施及人員配置標準
› 第4條
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施及人員配置標準 第4條
庇護工場應置下列人員: 一、主管人員:綜理庇護工場業務及產品行銷。 二、專業人員依業務需要置下列人員: (一) 個案管理員:提供個案管理、轉銜服務。 (二) 職場輔導員:提供就業準備、社會適應輔導。 (三) 技術輔導員:提供強化技能、工作崗位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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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庇護工場之設施,應依業務項目及內容,並顧及庇護就業者特殊需要,提供無障礙環境。
第3條
庇護工場之空間、設施及設備,應符合相關消防安全法規,並考慮其採光、通風及清潔衛生等條件。
第5條
庇護工場應按庇護就業者人數依下列比例設置前條人員:一、主管人員:五十人以下得兼任。二、個案管…
第6條
主管人員應就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遴用之:一、大專校院社會工作、醫護、特殊教育或與營運項目相關科…
第7條
個案管理員應就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遴用之:一、具備社會工作師、職能治療師或具特殊教育人員資格。…
第8條
職場輔導員應就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遴用之:一、大專校院勞工關係、社會工作、職能治療、心理輔導、…
第9條
技術輔導員應就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遴用之:一、具有與營運項目相關丙級技術士以上證照。二、從事營…
第10條
本標準所稱之專業訓練,係就不同障別身心障礙者之身心特徵、工作所需專業知能及人員之專業發展,採…
第11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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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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