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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施及人員配置標準 第5條

庇護工場應按庇護就業者人數依下列比例設置前條人員: 一、主管人員:五十人以下得兼任。 二、個案管理員:一比五十,每增加五十人增設一人;五十人以下得兼任 。 三、職場輔導員:一比六。 四、技術輔導員:一比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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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